法兰西第二帝国(第一期)(25)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五)《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十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日内瓦第一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一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
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该公约的保护。
(六)《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权利、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日内瓦四公约极大地推进人道保护规则,主要表现为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冲突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存在战争状态;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不是缔约国时,其他缔约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仍受公约之拘束。
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之规定,则其他缔约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受公约之拘束,即公约取消海牙公约中“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公约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冲突各方应遵守的最低限度准则,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伤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公约在一定限度内承认游击战的合法性和游击队员的战斗员资格;公约不但禁止占领国破坏占领地的私有财产,而且禁止破坏属于国家、集体或合作组织的财产,即承认两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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