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主任办案札记之七:案发现场涉嫌造假,伤害案疑点何在?(2)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其四,从逻辑角度分析,在案被控告人李四的陈述则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如果控告人本人真想害被控告人,为什么还要在现场叫她一声,为什么要拍她肩膀让其转身回头,这不明摆着是要让被控告人确切看清楚此案的作案者就是控告人本人吗?控告人本人有这么傻吗?被控告人陈述案发过程的陈述明显违背生活常识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被害人陈述的控告人是故意伤害被控告人李四一案之作案真凶的在案询问笔录明显涉嫌造假。
而李四的亲朋好友案发时根本就没有在案发现场出现过,也没有在案发现场周边区域目睹过控告人,但被控告人诸多亲朋好友均指证控告人是此案作案者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被控告人李四及其亲朋好友存在“集体串供、集体造假”的重大嫌疑,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五,我们更想强调的是,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不调取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以证实此案真凶是何人,而是采信不具有证明力的、与被控告人李四具有利益关系的,系由亲朋好友作出的间接证人传闻证言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这再度证实控告人被被控告人李四及其亲朋友蓄意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无疑是铁的犯罪事实,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显然,基础案被害人,此案被控告人李四竟然没有陈述清楚此案作案现场在哪的异常情形,以及涉案餐厅及其门口区域是此案作案现场的关键事实竟然涉及造假且无人知情人员或周边商户经营人员可作证异常情形,以及被控告人李四所述的控告人作案方式不具有足够突然性,以及控告人蓄意正面作案且作案前还和被害人有对话的异常情形,均可证实被控告人李四所述的控告人是此案作案真凶的被害人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也违背了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也足以证实被控告人涉嫌对控告人蓄意进行诬告陷害应是铁的犯罪事实,根本原因是被控告人与控告人分手后因个人作风问题而遭受其他异性朋友蓄意报复。
针对此案,我们坚持此案真相是:因潜在作案者众多而无法锁定此案作案真凶,在十四年查办无果的前提下,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及此案被害人、被控告人李四,便蓄意将此案罪责推卸到控告人身上,这就是此案的真相所在,这就是控告人将此案持续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的原因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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