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被诉侵权案二审有果,用户“搬运”剧集,平台需担责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近年来,各类视频网站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侵权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平台没有对用户上传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招致视频版权方投诉。例如:爱奇艺起诉B站、乐视网起诉爱奇艺、小红书起诉b站、头条起诉百度等等。8月31日,优酷因不服此前判决再诉聚力一案终结审理,结果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 又青 IvesDuran
“避风港原则”不是推责借口
8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优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优酷公司优酷对涉案侵权剧集的传播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聚力公司对于涉案影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播放涉案剧集,并赔偿聚力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这起案件中,优酷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用户上传的内容在通过其运营的互联网平台上传播,侵犯了聚力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中,聚力公司经版权方授权,享有影视剧《浪花淘尽》《红色宝藏》《爱,来的刚好》《西山剿匪》《刀尖舞者》的著作权。在其对上述涉案剧集享有权利期间,优酷网上出现了用户上传的剧集内容。
聚力公司注意到这一侵权现象之后,将优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剧集,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优酷公司平台上通过自行或网络用户上传的方式播放涉案影视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优酷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部分涉案剧集系用户上传。对此,优酷公司辩称,其对于用户上传的行为不存在明知应知,不应当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优酷作为专业的视频、影视剧经营平台,理应知晓个人不可能拥有影视剧的相关权利并在平台上上传免费供他人观看,更何况涉案侵权剧集有的在优酷平台上存续多年,有的优酷还曾获得过授权,有的由粉丝数量众多的专门上传影视剧的用户上传。优酷对涉案侵权剧集的传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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