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三(2022年版)(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问题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销售者采取店铺清退、问题商品订单全额自动退款等处置措施,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的销售影响巨大,事关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在特殊时期,销售者应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进货来源和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上述行为后,对违法销售者直接采取店铺清退等措施,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可以认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销售者以此起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对措施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适当性予以证明。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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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修订课题组由上海高院研究室、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海事及海商审判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原标题:《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三(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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