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利息”的8个裁判要点(清晰明确)|转需(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100 100×24%x5=220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248.832-220=2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如何计算?
实践中,借款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其内容一直处于变动中,如在借款期间借款金额有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常见的情形如债务人在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对部分事项重新约定,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此种情形下该如何认定本息和上限?
试举例说明: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因资金周转问题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之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协议之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年利率24%,借期1年;1年期满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首先,在该案例中,借款协议之二约定本金为74万元,此74万元加上已经偿还的50万元,已经包含了前期100万元本金在第1年产生的利息24万元,依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约定的年利率并未超出最高年利率24%,故该24万元可以计入后期本金,所以借款协议之二约定的74万元可认定为第2期本金。同理,借款协议之三约定的91.76万元也包含了第2期的利息17.76万元,可认定为第3期本金。对此,应该不难理解。
但接下来,此91.76万元的利息该如何认定,是否受到本条第2款的限制?
此问题容易产生争议,至少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本条第2款规定的上限的计算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如果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不再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高于24%,则其请求的利息数额就可以支持。如本案中第3期借款本金为91.76万元,已小于最初借款本金100万元,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故对于后期利息91.76×24%=22.02万元,后期本息和91.76 22.02=113.78万元,人民法院均可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致使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仍应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出一个本息和上限,债权人请求的数额与债务人已经偿还的数额之和不应超过此上限,也就是说,此本息和上限减去债务人已经偿还的部分,即为债权人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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