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附公开判决书)(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如果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不明确,一般情形下专利主题名称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方法专利中,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某项权利要求实施内容已经明确的,不得以实施方法不确定为由扩大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惠洲地质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正确认定技术主题、实施方法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对电法勘探领域测量方法专利中技术主题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权利要求的内容、技术比对的必要步骤等问题的认定,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实现了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利于激励社会创新创业。
案例八
“混合氧化物组合”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简称罗地亚公司)等
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加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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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罗地亚公司经授权有权对“基于铈和锆的混合氧化物的组合及其前体、制法和应用”发明专利侵权提起诉讼。罗地亚公司认为加华公司的涉案制备工艺与涉案专利一致,请求判令加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部分宣告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加华公司对其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遮盖,向罗地亚公司披露其工艺操作规程中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内容后,罗地亚公司仍要求摘抄相关部分向第三方专家或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咨询缺乏依据。经遮盖和查阅比对后,可明确看出,加华公司的工艺流程是以氨水作为沉淀剂,并使液体混合物具有碱性。而涉案专利中是让液体混合物与碳酸盐或碳酸氢盐进行接触,生成一种具有中性或碱性的反应介质,两者存在区别。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书中,因对比技术方案是选用氨水溶液作为沉淀剂使用,而涉案专利是用碳酸盐或碳酸氢盐与混合物接触,故而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被诉侵权工艺技术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其没有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罗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运用无效宣告决定书中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生效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等认定的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时,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应予着重考虑。同时,在可能涉及双方技术秘密的侵权比对中,可以通过签署保密承诺,灵活运用遮盖比对、查阅比对等方式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运用生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正确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准确厘清双方技术特征关键差别,有效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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