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答案就在这儿!(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从我个人实践中遇到的两种协议发生概率来讲,婚前财产协议的需求是大于婚后财产协议的。婚后财产协议的签署,实践中往往是基于一定事项发生之后的一个解决途径,需求的数量还是小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蒋博说。
【案例分析】
签订婚前协议时,条款内容的合理合法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效力,以下是日常生活中拟定婚前协议时常见的案例,律师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为公众提供参考。
案例一:张女士与陈先生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张女士提出签订婚前协议,协议规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
律师分析:
这个案例较复杂,应分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个人认为有效。因为这属于双方婚前对于婚内财产的处分与约定,约定了激活的条件和处分的安排;第二,对于协议中有关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无过错方的约定,有被主张无效的可能,因为赠与实际上除公证赠与外,在实际交付前赠与人都可撤销,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例二: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刘先生不得以情感不和等情感方面的原因提出离婚,如因特殊原因经王女士同意离婚,刘先生将放弃二人所有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律师分析:
该婚前协议约定无疑是无效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份限制离婚自由的协定,无疑不能认定有效。另外,对于孩子的抚养、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应属父母的权利,不能以约定的方式限制其行使甚至剥夺。
案例三:常女士与郭先生签订婚前协议,约定二人婚后采取财产AA制方式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用于个人开销各自支付,一切债务自行偿还,与对方无关。各自父母由双方各自赡养,常女士属二婚,婚前育有一子,二人婚后郭先生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
律师分析:
这里面有4个问题:第一,对于AA制生活,各自开销各自承担,这部分条款应认定有效;第二,对于一切债务自行偿还,这部分条款在其夫妻之间内部有效,但对于第三方,其未必能有效力;第三,对于各自父母由各自赡养,这个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涉及人身关系,所以就该部分条款的效力存疑;第四,对于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问题,这里首先要明确,继子是否成年,如成年,则这部分约定应当有效,如未成年,这部分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效力是要打个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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