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
杨鑫、李丽、王明三人系朋友关系。2021年,杨鑫因做生意周转所需向王明借款30万元,找李丽做担保。杨鑫向王明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向王明借款30万元,借款周期1年,李丽是保证人。”杨鑫和李丽分别在借款人和保证人落款处签字并按了手印。2022年,该笔借款到期后,杨鑫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经过王明多次催促后,杨鑫仍旧不归还欠款。无奈,王明找到李丽,李丽对此回复为“我没借钱,不关我的事,别找我”。于是,王明将杨鑫和李丽诉至法庭,要求杨鑫偿还借款,且要求李丽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杨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且被告李丽需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分析解答
本案中,杨鑫和王明的借贷关系比较清晰,也有借款转账流水相印证,三人对借贷事实和借款金额都没有异议。但是李丽认为本案借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杨鑫、李丽、王明三人在签订借条的时候仅仅约定李丽为保证人,没有明确约定李丽是何种保证人,也没有明确约定李丽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也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本案李丽对杨鑫欠王明的3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判决生效之后,王明申请强制执行杨鑫的全部财产,仍旧不能执行到其所欠付的30万元债务时,王明可申请执行保证人李丽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胜诉债权。
案例分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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