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温州、台州判例引发全国关注,创业者的梦想怎样才能重来一遍?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法等多部门不久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近期温州和台州等地方法院的一些判例,即被舆论认为有在一领域探索的意味。因A股、P2P、比特币市场的暴雷,个人破产引发的悲剧在资本圈频繁上演。但从现有的判例看,其探索主要集中在实业领域。那么金融破产和实业破产能否等同?其中会有何等风险?券商中国记者对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
拉开探索序幕?
根据媒体报道,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债权人会议公告显示,自然人李若成于2019年7月24日向瓯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2019)浙0304执清1号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公告中通知,李若成的债权人于9月2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表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瓯海区平安综合体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与此同时,温州市平阳县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该法院公告称,受理申请人吴士万、吴丽丽的申请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浙江嘉瑞成事务所担任吴士万吴丽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
浙江辖区内不仅温州,今年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台州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探索执行案件的退出。
据悉,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
其余2起案件,一个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故管理人终止财产调查工作后,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存在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同样予以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对该被执行人作不退出执行程序处理。
需要防止逃废债
从现有判例看,个人破产探索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实业领域。那么金融破产和实业破产能否等同?其中会有何等风险?券商中国记者对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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