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消失的孩子》,家庭教育的伤痛与治愈(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1084 条第3 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中, 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刘甲与刘乙经人介绍相识, 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分手。孩子归刘乙抚养。后来,刘甲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私自将孩子带离经常居住地,拒绝刘乙联系、探视。直至孩子3 岁,刘甲以孩子随其生活为由, 将刘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返还婚约财产。
法院认为,刘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刘甲达不到教育子女的基本素质要求。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刘乙。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同居关系案件与离婚案件一样,都为复合之诉。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是对原告、被告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的问题予以审理。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做法。但离婚纠纷属于复合之诉,被告提出诉求的,无须提反诉和缴纳诉讼费,被告只需在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请求即可,法院会一并处理共同财产、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子女此前的抚养状态和环境、父母双方的抚育能力等具体因素妥善解决。当夫妻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 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考虑执行压力,维持抚养现状虽是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不是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决定因素。一方擅自将孩子带走、藏匿的行为,会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 不利于子女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法院有可能认定藏匿方“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由此可见,将孩子藏匿起来的举动,未必对争夺子女抚养权有利,甚至有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
夫妻一方在面对另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收集保存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另一方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禁止另一方将子女带离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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