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医说法】《民法典》之医疗关注(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四、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教学医院与患者隐私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一名医学生的成长离不开教学观摩。然而,教学医院常出现未经患者同意就组织学生对患者进行观摩的情况。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患者与医疗机构因此产生纠纷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对于教学医院未经患者同意的观摩行为是否侵犯患者隐私也产生了争议。对于教学医院医学生观摩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六、完善患者知情同意的规则
知情同意是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动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医务人员对诊疗情况的充分说明义务,以及以之为前提的知情同意主体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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