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2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警示|2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警示|2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丁某驾驶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黄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3年01月30日,买成某驾驶新A7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寨隆线85公里250米时,与裴小某驾驶的宁DT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宁DT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任海某、郭秀某、石福某、温福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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