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兄弟俩喊冤21载:被指盗窃判无期,狱中疑遇真凶(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作案工具断线钳子的去向,补侦报告书依据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大队1999年9月21日出示的说明称,此案系由新城子公安分局移交,他们曾多次向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队追要物证,但对方的办案同志均否认见过此物,之后两次在曹庆三家中搜查也未找到。同样地,据办案人员回忆,在案发时已提取了的“被剪断”的锁和钥匙,也在较长的破案过程中,因保管不善丢失了。
此外,对于曹庆三、曹波三在沈阳辽阳工行开设账户的调查,也仅以办案时调取的开户和存款凭证作为依据。上述复印凭据显示,二人的开户时间分别为1999年5月和7月,开户后即存入资金5万元和3万元。
曹庆三称,他存入的钱确实是卖坚果所得,但这也不能说明坚果是偷来的。曹波三则称,哥哥卖掉坚果的钱并未分给他,这三万元是他此前的积蓄。不过,警方的补充侦查报告仍然认定,曹波三从兄弟二人预谋作案开始就参与了盗窃。
2000年1月,沈阳铁路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曹庆三辩护人郝沈武在庭上为曹庆三作无罪辩护,称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曹庆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指控盗窃证据不足。
当月28日,沈阳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庆三、曹波三盗窃罪成立,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没收财产10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在作案手段上略有不同,一审判决仅认定曹庆三“打开仓库门锁”,未再提及使用断线钳子等具体细节。
沈阳铁路中院认为,曹庆三辩护人提出的用断线钳子剪断仓库门锁并换上新锁的指控,证据不足,予以采纳,但是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下达后,曹氏兄弟不服,提出上诉,但因一些原因最终错失了上诉机会。曹庆三称,当时临近2000年的农历新年,“办案部门跟我们说要过年了,现在没人管这事,等过完年再说”,之后便无下文。
高墙内疑偶遇“真凶”,监狱曾成立专案组调查
2000年3月15日起,曹庆三兄弟进入凌源市第五监狱服刑。其间,曹庆三依然坚持为自己申诉。他嘱咐监狱外的大姐曹秀玲,每月上沈阳铁路中院投递材料,没有文化的大姐有时在法院门口一跪就是半天。
2001年6月14日,曹庆三在狱中收到了沈阳铁路中院作出的第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是,经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曹庆三申诉所称的买货行为是其自己用钥匙开锁,并多次雇人、车将货转移后销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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