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晨欣:法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1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限度与技术发展之间,不应是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之关系。基于法益衡量视角,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之实践运用,可以从责任体系的构建和法律规范的平衡两方面论述。构建互联网可信身份责任模型,是从联网责任监督、技术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监督三方联动角度出发,在技术发展和公民信任的协同呼应下,形成国家信任联系、法律合理干预、技术持续支撑、参与者主被动申报等多维度协同合作并共同应对风险防范的良性循环。
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法治治理国家自然包含网络空间。互联网身份之数字凭证的存在,是技术作为手段实现的效果,自然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管。监管制度处于巨大变化中,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正在努力规范每天都在变化的技术。有学者认为,“监管机构完全可以在制定全面的区块链应用标准、监管指南、审计标准等政策措施的同时,借助区块链技术自身特性,将区块链作为金融市场的检测和管理的有力工具”。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包括互联网可信身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说明,可信身份管理究竟是法律义务还是社会责任?美国大多数监管机构采取的多为务实的观点,通常倾向于以结果为重点的监管,同时以过度规则的方法来平衡风险与国家经济和企业的商业需求。例如,推测有利于以结果为重点的监管,而不是规定性禁止数据共享(例如,通过设计,默认增加对隐私的监管重点)。
2012年12月,俄罗斯代表团在迪拜举行的国际电联大会上提出了“网络主权”等倡议;之前在2011年9月,俄罗斯与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中国一起向联合国提交了国际信息安全保护法的草案,提出应当限制在互联网上传播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破坏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并建立国际网络管理系统。
为什么互联网的身份一直是法律监管的盲区,在技术层面有三点原因可以说明:首先,在验证层,网民的互联网身份认证,各类公共场所(例如网吧)已经全面可控。个人应用领域中,家庭用户也算是已认证范围之内的身份。但是,流动的wifi领域,以及宽带互联部分,这一部分仍是监管盲区,因为不知道联网的人是谁。其次是应用层,软件应用产品及内容越来越多,不管是pc机还是手机,都已经成为软件的集成体。这些存在大量的盗版软件和未实名认证的应用的现象背后,是监管的黑色区域。最后,在信息层的现实问题在于大量国际域名不在国内的监管范围之内。同时,国内网站的备案(国家登记)中,个人备案的非常多,大量的个人备案信息是虚假的。解决互联网可信身份问题,科学对待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法律效应,亟待构建互联网可信身份责任模型,量化划分监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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