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网购“喵星人”不成功,已付定金怎么办?看看法院怎么说(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021年8月,李某在微信上与张某联系,决定以5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一只宠物猫,李某先行支付了17000元,张某同时在微信上回复“收到定金17000元,全款52000元,小猫一经选定后非致死性疾病不退不换”。
之后李某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再购买,并于2022年2月7日找张某协商,称因计划有变,定金给猫咪买好吃的,此前支付的17000元中定金5000元同意扣除,余款12000元要求退还,但张某认为17000元均是选猫定金,不退不换。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晋安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双方约定宠物猫交易价格为52000元,虽然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定金为17000元,但该约定金额显然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后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张某同意返还李某相应款项,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纠纷也因此得到顺利化解。
本案主要涉及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时常会约定由买方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定金,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效果。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样也避免了因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过高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因此,民法典关于定金数额上限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通过微信确立了宠物猫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将丧失定金,但其支付17000元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属于预付款性质,张某应返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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