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青岛,男子拆迁获得1.1亿,钱款不翼而飞,银行:帮你还债了(2)
2023-05-25 来源:飞速影视
当谢某得知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银行负责人蒋某时,气得差点跳起来,火冒三丈地怒斥道:自己欠外债,跟银行有啥关系吗,这是自己的事,银行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有做生意的,外面没有欠钱的,你问问哪个企业不欠钱的?
再说,欠债还钱虽说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这事与银行也没有啥关系吧?还钱也是欠款人还债主的,你银行也不是其他债主,凭啥能替我做主。
退一步讲,就算债务还清了,那也要把欠款合同作废、销毁。如果债主还拿着欠款合同来找谢某,这如何办呢?难道还债就是简单把钱给对方就完毕了吗,蒋某想得也太简单了吧?
此时,谢某经查询,该账户上的余额为零。见此情形,谢某一气之下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1.1亿元。
对于谢某状告银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看待?
1、首先,蒋某作为银行主管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违反规定操作,已经触犯法律,涉嫌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蒋某无视银行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储户谢某允许,私自滥用职权将谢某账户内的1.1亿元资金转移,谢某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2、虽然谢某欠蒋某所在银行的钱,但是该笔债务还没有到还款期限,蒋某私自划转谢某账户内的钱,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谢某与该行的借款合同未到期,蒋某私自划转谢某账户内的资金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谢某欠他人的钱,与当事人有关系,与蒋某所在的银行毫无关联,蒋某却划转谢某账户内的资金,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无效,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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