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背后的秘密,你知道吗?(3)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
问题1:法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笔者分析:根据上述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可知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除第一项为婚前财产外,其余四项均为夫妻一方的专属性财产,何为专属性财产,也即带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此类型财产不仅带有财产的属性而且带有人格的属性,例如第二项: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此处的赔偿和补偿是由于夫妻一方因身体健康权遭受损害而为了补救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此处的财产性权益其根本性目的在于弥补夫妻一方所遭受的损害,如果此处财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将不利于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问题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可以约定?其约定效力与法定效力谁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分析:根据上述民法典第1065条可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口头约定无效,并且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
问题1:法定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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