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100万元补偿,这100万女方可以分两次起诉?(2)

2023-09-10 来源:飞速影视
一审北京丰台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使如女方所述,其在(2016)云26民终389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状中主张过该案涉及的500000元,但已超过三年时间,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三年内向男方主张过权利,故女方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女方在与男方的代理人通话录音中亦明确表示其在前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张500000元,放弃了另外的500000元及生活补助等诉求。故对女方要求男方给付经济补偿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北京第二中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女方与男方2014年10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离婚后一年内,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100万元;2015年10月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款500000元,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请,在该案件中并未有女方明确放弃剩余500000元补偿金意思表示的记载;且直至2021年1月20日,男方与女方才签订《协议书》就生效判决确认的500000元给付义务达成协议。
同时,根据女方提交的有男方的签字及捺印的《和解协议书》中“女方收到款项后放弃追索另外500000元经济补偿,不会再以任何方式及诉讼手段向男方追偿”的内容可以看出男方在2021年1月仍认可其负有给付剩余500000元补偿金的义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女方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虽然女方在与男方的代理人通话录音中存在表示放弃另外500000元及生活补助的陈述,但此后双方仅就生效判决之执行和生活补助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表明双方就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执行问题与另外500000元处于协商过程,而最终仅就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执行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就另外500000元的放弃问题,并未最终签署书面协议;且女方亦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另500000元的诉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女方放弃了另外的500000元的诉求存在不当,对女方要求男方给付经济补偿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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