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网络主播违约要赔100万?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3-09-10 来源:飞速影视
案/情/简/介
被告苏某从事网络直播工作,2019年9月1日,其与原告鹰潭市某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苏某应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中每月稳定开播26个有效天,若被告苏某构成违约的,应向被告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等。
2019年9月3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苏某支付签约费158100元。合同签订以后,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苏某均未完成每月直播时长。
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统一意见,原告于2021年7月诉至余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同》,苏某归还签约费并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我为群众办实事」网络主播违约要赔100万?看看法院怎么判!


裁判结果
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鹰潭市某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标准,属被告违约,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未能按约完成时长,系因原告提供的直播设备推迟运到且存在缺陷及受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影响所致,对此,法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其一,双方签订合同系2019年9月,被告在2019年10月、11月、12月连续三个月均未能按约完成时长,在此期间,并未受新冠疫情影响;其二,从被告合约期内完成直播时长看,其最长直播时长产生于2021年3月,由此可知,新冠疫情对原告直播影响不大;其三,直播设备在途时间及因损坏修理在所难免,被告作为一名有直播经验的主播,对此问题应该可以预见,被告完全有机会补足因此而耽误的时长。
法院参考原、被告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同时结合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的前期投入、后续收益的预估、被告实际薪酬、合约履行期限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承担各项违约责任30万元。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苏某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但若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判决,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对被告苏某显失公平。原告虽因苏某违约造成了损失,但实际损失难以认定。综合本案的事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承担各项违约责任30万元。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