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违规为外籍人员办理签证,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
2023-10-26 来源:飞速影视
案件审理:
被告人吴某辩称自己系中介,对杨某违法办理延期签证并不知情,且仅出售梁某委托其办理的8本签证,其余通过杨某办理的延期签证系为自己介绍到学校的外籍教师办理,并未收取相关费用,不属于出售行为。
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吴的行为实质上是居间介绍出售证件,提供的是居间介绍的中介服务,同一般的出售行为有区别,主观上最多只能认定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吴的地位、作用、情节较杨某等人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出售的出入境证件的数量为39份,仅能证实有八九份;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检举揭发通过杨某办理延期签证,辨认了杨某,还提供了杨的联系方式,应认定有立功情节;签证本身是真实的,签发机关把关不严也有过错;吴家属愿意帮助退赃或者缴纳罚金,家属需要其照顾等,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张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到案后有坦白情节,检举了何某,且何已被判刑,应认定为有立功情节。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张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希望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张某出售出入境证件39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吴某、杨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吴、杨有立功情节。经查,吴某、杨某虽能检举他人,但检举的人员均与本案有关联,且提供同案犯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属于应当如实交代的范围,故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情节。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张某与杨某分工合作,张在共同犯罪中负责与何某直接联系,办理签证延期之前通过张某与何某联系确定是否可以办理,签证延期办好后由张某领取并向何某支付好处费。签证延期正是在张直接与何某联系并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才得以顺利办成,因此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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