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规则10大变化(附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 全文)(3)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证人宣读或签署保证书07第71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第77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保证书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已经有所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证人作证时应签署保证书,新《证据规定》对此作出更高要求,证人不仅要签署保证书,原则上,还需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即使是符合法定情况,经过法院准许,以书面、视频方式作证,证人也要签署或宣读保证书内容。证人作证不得宣读书面材料0872条第2款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对于证人当庭作证的规则,新《证据规定》法条用语更准确(如将“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修改为“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也更符合立法规律(每条内涵集中、每款规则独立)。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并无实质性变化,唯独值得重点注意的是,证人当庭作证不再允许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照本宣科。
证人表达证词时,句子是否连贯、用语是否文雅,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证人的陈述确实是自己的真实回忆。这条规定显然是出于此种考虑,也更加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司法解释对此专门作出明确,也就意味着我们一旦决定申请证人出庭,就必须要做好准备工作:向证人释明法庭规则,提前演练,以期发现问题并做好应对预案。
禁止干扰、威胁、侮辱、诱导证人09第73条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78条第1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对方律师采取不正当方式(例如诱导性询问)询问证人时,我们往往要提出反对。08年《证据规定》对此留白,没有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如何规范律师询问证人,导致我们可以提出的合理反对看上去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新《证据规定》作出明确,不仅禁止“威胁、侮辱”证人,还禁止“不适当引导”证人,若一方出现这些情况,法官将依法制止,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反对,要求法官依法制止。另外,新《证据规定》还要求证人连续陈述,当事人、律师、旁听人员均不得干扰。该规定的意义主要是两方面:其一,防止律师与证人串通,提前约定暗号,控制证人发言;其二,保障证人思路不被打断,最大程度将记忆中的事实情况通过言辞或其他方式表达出来。证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10第78条第2款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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