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有这15种情况,将予以调整(3)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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