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孩子!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了!(全文)(14)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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