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虚假新闻引发网暴,其法律责任如何规定?(3)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新闻报道与名誉权,我国《民法典》有着相应规定:
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由于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都涉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是保障媒体监督权、公民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因此,对于该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不能作一般处理,不仅需要权衡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益,还需考虑这些行为对于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不过,如果存在捏造事实、未合理核实严重失实的内容、侮辱贬低他人名誉这三种情形的,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客观真实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最基本的要求。虚假失实新闻损害他人名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如果媒体拒绝采取更正措施的,即明知内容失实还仍然报道,构成了恶意,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
除了民事责任外,发布虚假失实新闻报道的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新闻的新闻记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
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对于刊播虚假失实新闻,或是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新闻机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此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公开通报《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网等15家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处情况,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了杜绝虚假新闻的出现,一方面,新闻记者在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杜撰新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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