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类)(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处罚款16.9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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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硒世茶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省硒世茶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茶叶使用的6种包装上均有“恩施玉露”或“利川红”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恩施玉露”、“利川红”商标注册证及“恩施玉露”、“利川红”授权使用证书。同时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茶叶是从湖北大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茶叶,包括绿茶和红茶,购进时没有查验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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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未来之星婴孕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3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州未来之星婴孕童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76盒待销售的“宝婴”牌婴宝护肤霜产品,包装正面印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号第3156014号”。经查:该产品包装正面印有的证书号对应的专利保护的产品名称应为:包装盒(长方形),而实际产品为包装盒(三角形),与其包装正面印有的证书号对应的专利所描述的立体图不符,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其他产品的专利权的证书号,属于假冒专利产品,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共销售266盒婴宝护肤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除罚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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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享买乐佳联购物广场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3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享买乐佳联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待售的4盒(20枚/盒)、8盒(30枚/盒)的弎品纯良®枸杞鸡蛋标识的“专利号:202110058698.2”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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