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人在贵州凯里购买司法处置矿山成老赖,出狱后举报法官暗中操作(6)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2011年7月21日,新华矿业因占用林地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责令停工;2011年,新华矿业冉某军经营期间因擅自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毁坏农、林用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问题刑事立案。

广东商人在贵州凯里购买司法处置矿山成老赖,出狱后举报法官暗中操作


“问题太多了,接手后根本没法开采,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采矿许可证就会失效。”无奈之下,李德华只能起诉新华矿业原法人冉某军、冉某平。
判决
2012年9月26日,李德华将冉某军、冉某平及庄春楷告上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德华、周少海与冉某军、冉某平、庄春楷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后,虽已部分履行,但冉某军兄妹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最大价值,也是无形财产部分《采矿权证》中采矿人是庄春楷的事实进行隐瞒,同时还隐瞒了新华矿业公司遭到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等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已建、未建熟矿炉窑的有效批文,新公矿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是销售矿产品等范围,但却在协议中写成该公司拥有炉窑生、矿产品开采权等经营范围,冉某军、冉某平欺诈原告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2013年3月25日,凯里法院做出(2012)凯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李德华、周少海与被告冉某军、冉某平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书》及2011年1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德华、周少海转让款2130万元等。
冉某军、冉某平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冉某军、冉某平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上做出(2014)黔东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冉某军、冉某平与李德华、周少海所签的《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属已生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互相配合继续履行。在转让过程中,冉某军、冉某平的行为构不成明显的欺诈,不存在违背李德华与周少海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李德华、周少海以受到欺诈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为依据,提出撤销合同之诉,其理由不充分,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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