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知者不为罪”?(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事实认识错误中最典型的是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按照具体情况不同可以用作罪轻甚至甚至无罪的辩护理由。
1、将一对象错认为同质的另一对象。比如想去盗窃现金,结果偷到了黄金,这个不会影响定罪量刑。想杀张三,结果天黑没看清,杀了李四,这个也不会影响定故意杀人罪。
2、将一对象错认为不同质的另一对象,可能会影响定罪及量刑。比如想盗窃现金,结果偷到枪支,这里枪支是超出行为人主观认知的可能性范畴的,因此只能定盗窃罪,而不能定盗窃枪支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将人误当作野猪枪杀,这种情况主观上无法认识到自己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对象,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应根据行为时的客观实际状况,处以过失犯罪或者当作意外事件处理。
4、相反,如果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这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不知者不为罪了。
大家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法律问题可以评论啊,下次我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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