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附全文)(49)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一)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的;
(五)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十)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十一)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
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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