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潇普法站丨河边柳枝啊,请不要滥采!(4)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A:
我再给大家介绍一个有关非法狩猎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专门驾车驶入我们孟津县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假借旅游观光,实则在黄河岸边停驻捕鸟。
被告人周某使用的是一把长约80CM金属身、8根橡皮筋、带瞄准镜等特征发射钢珠的弹弓。在非法狩猎中被抓获,他因为违反狩猎法规,在河南省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我国的《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是一种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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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和禁猎期如何理解?Q: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说有禁猎区和禁猎期,对于这两条不能触碰的“红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A: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就比如我们的各种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常见的禁猎区。
禁猎期,是指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比如我们河南省的鸟类禁猎期是省林业厅于2014年首次发布的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禁猎期是更严格的鸟类保护措施,甚至连一只麻雀都不允许随意捕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或数种形式非法狩猎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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