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骨灰安葬权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要旨】
骨灰系死者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及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的物;骨灰的安葬首先应尊重死者遗愿,其次尊重习惯但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最后根据“最亲近原则”确定近亲属的权利顺位,同时还应协调维护生者诉权与稳定骨灰安葬方式的平衡。
【基本案情】
2006年A去世后,A之父B将其骨灰寄存于某殡仪馆。2007年B去世。2011年A的骨灰被转至某陵园安放,《骨灰安放证》现由A之弟C其持有。2011年A之子D曾诉至法院,要求C归还A骨灰,法院未予支持。
现D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向其返还《骨灰安放证》、 骨灰盒。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D的诉讼请求。
D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C向D返还《骨灰安放证》。
【案例评析】
目前对于骨灰的法律属性以及骨灰安葬权的性质未有明确规范,骨灰应由谁保管、安葬方式应由谁决定等问题认识不一。
一、骨灰的法律属性界定
骨灰是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强烈社会伦理意义,能够以抛撒、埋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特殊物;其存在及处置方式既体现了死者本人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亦系死者近亲属祭奠、悼念死者特殊情感的寄托。
二、骨灰安葬权权利主体及处分规则的厘定
(一)权利性质及主体
1. 骨灰安葬权系习惯权利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之根,由丧而葬,由葬而祭,葬属于丧仪礼制中的重要环节。以“礼”之角度,骨灰安葬权是基于传统礼法文化而传承下来的由死者亲属享有的一种习惯权利,即社会主体根据民间规范而享有的自己为或者不为,或者对抗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权利主体为死者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首次以实体法规定,只有近亲属对死者遗体、遗骨的侵害行为享有诉权。一般而言,骨灰、遗体、遗骨对死者亲属具有相同意义,骨灰安葬权的权利主体应为死者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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