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必扫,除恶务尽!(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04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05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需减刑、假释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学习要点三:
“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全面调查、冻结、追缴、没收。加强反洗钱力度,对涉黑恶犯罪中涉嫌洗钱活动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合力打击。

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01
全面调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对于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条)
02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合力加强反洗钱力度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十二条)
学习要点四:
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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