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的完美与“不完美”——《不完美的她》揭示的子女抚养法律知识|法治文化(3)

2024-07-04 来源:飞速影视
合法收养的条件及程序
第9集中,田放问林绪之:“你就不怕坐牢吗?”林绪之说,若不带穆莲生走,怕她有危险。林绪之冒着涉嫌拐骗儿童的风险,将穆莲生带走并改名为林小鸥。
林绪之带走穆莲生当天,红棉巷因穆家微波炉爆炸起火。劫后余生,莲生听完车载广播播报的穆家着火消息后问林绪之:“你会送我回去吗?如果我不回去,你会坐牢吗?”林绪之反问:“莲生,跟我走,你怕不怕?”莲生摇摇头,坚定地说“不怕”。至此,穆莲生变为林小鸥。
改名林小鸥后,7岁小姑娘穆莲生认定,穆静不是她妈妈,她的妈妈是林绪之。按照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7周岁至不满14周岁为儿童。穆莲生若为7周岁,其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儿童”。因此,林绪之带走莲生的行为不属于“偷盗婴幼儿”,但可能涉嫌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该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出卖的目的(否则成立拐卖儿童罪)。通常来说,拐骗者的目的在于使被拐骗儿童脱离原有的监护关系进而将其收养或对其进行奴役。
林绪之带走穆莲生,其目的在于使其脱离被家暴、被虐待的生长环境,并没有“买卖的故意”,不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即使穆莲生已满7周岁且同意被收养,林绪之收养莲生的行为,也从形式上触犯了“拐骗儿童罪”。但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邓定永认为,考虑到林绪之的行为目的与动机,可以认为该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从而排除该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可以被收养。穆莲生,母亲穆静在世,且其母自首前,仰仗尚武抚养,生活还过得去。因此,莲生不符合法定的被收养对象。
穆静入狱后,穆莲生能否被列入法定收养对象?这仍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若穆静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或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穆莲生的爷爷奶奶等亲人放弃监护权,穆莲生被送进社会福利机构,则其可能成为法定被收养对象。否则,其仍不符合法定的被收养条件。
若穆莲生可以被收养,林绪之是否就一定能收养莲生?不一定。林绪之还必须满足法定收养条件。第22集中,小郭警官说“林绪之想要领养林小鸥,从我国法律来说,她就不能是单身”。单身女性就不能收养子女吗?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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