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罪犯庄明,陆丰市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24-07-04 来源:飞速影视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罪犯庄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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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杨通松(已另案核准死刑)电话联系罪犯庄明,商定从庄明处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杨通松雇请堂兄杨通林(已另案判刑)从浙江省温州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找庄明接取毒品。同月16日 上午,杨通林乘车到达陆丰市甲东镇外山村庄明家中,庄明将毒品交给杨通林。当日中午,杨通林携带毒品乘坐粤VY0209客车返程,行至深汕高速公路河埔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杨通林所带袋子内扣押甲基苯丙胺1005克。
2012年9月6日上午,杨通松纠集杨绍清(已另案判刑)驾乘浙CC3D90大众汽车来到陆丰市甲东镇外山村庄明家中,商定向庄明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杨通松向庄明转账11.57万元,约定余款次日再付。为防止毒品再次被查获,庄明与杨通松商定,由蔡礼锐(已另案判刑)驾驶浙CC3D90大众汽车与杨绍清先到深油高速惠来服务区,庄明、杨通松随后会合。蔡礼锐与杨绍清驾车途径陆丰市公安局甲东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庄明、杨通松潜逃。
2015年5月25日,庄明指使林木雄(已另案判刑)租用谢怡来(已另案判刑)位于广东省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新圩村双头洋水库边养殖场的棚察,作为制毒工场。同月31日左右,庄明等人驾车将制毒原材料、工具运到该制毒工场,并纠集范振满(已另案判刑)等人参与制造毒晶甲基苯丙胺。6月8日20时许, 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工场,抓获范振满、林木雄、谢怡来,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760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98900克,液体40100克, 以及大量制毒原材料、工具。2019年11月7日,庄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经本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 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庄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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