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噪声污染,你该怎么办?(关注身边的污染②)(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接到群众举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4年3月向无锡中院提起噪声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速公路公司立即采取积极、全面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排除涉案村庄的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等。
为获得环境噪声污染等监测数据,法院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做出监测报告,反映涉案5个自然村环境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
“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再加上考虑到高速公路不能关停的现实,法院会同该高速公司咨询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经双方同意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审判长、无锡市中院环资庭周科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增设、加高、延长声屏障,更换声屏障材质等,整改完成后法院委托噪声监测,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因果关系认定、损失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难点
“噪声分为社会噪声、交通噪声、企业噪声和施工噪声四类。”南京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李宗科介绍,噪声污染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带来的身心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陈迎告诉记者,噪声污染具有偶发性和经常性交织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失的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的难点。
“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因人因事而异。同样程度的噪声,对体质较差、神经衰弱的人来说,造成的伤害相对大一些;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几乎没有影响。原告要证明噪声有造成损害的可能,通常比较困难。”陈迎介绍,民事赔偿数额由损害多少来决定,但损失的量化也很困难,往往需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以证明。
“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周科介绍,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身心健康势必受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而是采取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
遭遇噪声污染,可投诉也可诉讼
在无锡高速公路噪声扰民案例中,隐藏在案件背后的争议还在于,该类居民区应适用何种环境噪声标准。
周科告诉记者,按照2008年《声环境质量标准》,农村居民聚集区等声环境敏感区域应适用1类标准,而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周围应适用4类标准。从司法实践看,通常都是先有村庄,后有高速公路,按照一般逻辑和公平原则,附近村民不应因高速公路的公共利益而损害自身利益,原来适用的1类标准也不应因高速公路建设而降为4类标准,除非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然而各相关部门建议和批准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基本是最为宽松的4类标准,即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将可能导致司法在标准适用问题上难以定夺,需要顶层规划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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