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吴某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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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吴某和牛某提起了公诉。
被捕后,吴某和牛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处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后来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吴某和牛某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牛某、吴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故事:吴某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对被告人牛某,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令被告人牛某、吴某退赔被害人李晓敏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追缴被告人牛克然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追缴被告人吴春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故事:吴某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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