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三“涉亲情”的那些事儿(6)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之规定,建议各方还是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建议首先对这套房屋的价值协商估价,因为不管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谁,都需要给其他继承人予以经济补偿。如果不能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请求第三方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是这样的话,会产生评估费不怎么划算。
房屋价值确定后,如果你家女儿和你的“亲家公”都想拥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有依法诉讼。基于你女儿本身对争议房屋具有物权所有权,因物权所有权优于物权请求权,所以你女儿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你的“亲家公”。当然,你家女儿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后,依法应当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张三“涉亲情”的那些事儿


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一般情况下赔偿的费用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抢救费,后续的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些费用大多具有专属性、专门性,所以每一项费用的分配要根据其不同性质来进行合理划分。
抢救费、丧葬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等是处理此类事故时通常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当据实支付。
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进行的赔偿,本地(死亡)一般标准为5万元,可以按照配偶和“亲等较近者优先”的原则协议分配,也可以由三人均分。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仅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共有纠纷进行处理。处理原则是依照各法定继承人与受害人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不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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