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勤务类考生速看!中芽名师解读《守护解放西》公专考点(三)(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Q:被打只要还了手,就算互殴?
A:被打还手不一定是互殴,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如何进行区分呢?小编带着大家来捋捋~
1、本质上捋捋
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本质来说,是正vs不正的行为。
互殴:法律上没有“互殴”这一说法,谨以殴打他人来讲就是以故意伤害对方为目的而积极实施恶害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不正vs不正的行为。
2、目的上捋捋
正当防卫:有防卫意图和防卫目的,为了防卫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没有防卫意图和防卫目的,便是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也就是不法侵害行为没有预谋的突然发生,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对人事先往往并不明知,防卫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
互殴:为什么判定为互殴?是由于当事人缺乏防卫意图。
在互殴中,双方虽然都有防卫的本能,但是对于对方的身体,是有着伤害、攻击的故意的,以达到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互殴时,一方后动手的情况也不能改变故意伤害法律性质)互殴一般多具有预谋性,互殴的双方对于时间、地点、相对人比较明确,而且有相对具体的计划,往往为之作出充分准备,并很可能携带互殴所需凶器等。
3、二者的相互转化上捋捋
正当防卫→互殴的典型栗子:“追击”行为。在不法侵害者停止或退出侵害转身逃跑后,防卫人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防卫人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防卫方变为对另一方的加害。
互殴→正当防卫的典型栗子:“约群架”行为。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此时仍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的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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