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指导案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与否,以及范围大小,对于抵押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例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共9件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提供参照。
明确原告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2011年7月12日,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林传武在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林传武欠付款项,工商银行粤秀支行向法院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请求林传武偿还欠款本息,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林传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其中一项为判令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传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长沙广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长沙广大公司无法主张权利,请求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广州中院于2017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因此,长沙广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该案明确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司法人是否具有对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该案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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