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2)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更加细化起算问题
【基本案情】2003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郑耀南诉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年6月,该院作出(2003)第2号民事调解书。远东厦门公司由在香港注册的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张琼月。雷远思为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月与雷远思同为香港远东公司股东、董事。雷远思曾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于2003年8月向福建省高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前述案件依法再审。福建省高院向福建省公安厅出具犯罪线索移送函,认为郑耀南与张琼月涉嫌恶意串通侵占远东厦门公司资产,进而损害香港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5年4月,郑耀南与高某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约定把(2003)第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高某珍。2015年4月,远东厦门公司声明知悉债权转让事宜。
2015年12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对远东厦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3月向燕诚公司发出远东厦门公司破产一案告知函,告知远东厦门公司债权人查阅债权申报材料事宜。
燕诚公司以(2003)第2号案件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资产的虚假诉讼、影响其作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福建省高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相关民事调解书。
福建省高院于2017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于2018年9月作出裁定:撤销福建高院民事裁定,该院审理此案。
【典型意义】最高法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六个月起诉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本案中,应认定燕诚公司在获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该案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中如何认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起算问题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未受影响之前,不得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期间起算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解决条款适用分歧
【基本案情】2007年,徐意君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将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徐意君与金陛公司所签协议书,金陛公司返还徐意君预付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利息等。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因金陛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徐意君于2009年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北京二中院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