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商标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将任诚意老先生的诚意祥闻喜煮饼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互相攀附的故意,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均可合法使用。但案涉商标使用同一祖先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只能得到商标法有限的保护,不能阻止相关企业正当使用。因此,判决驳回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我省是老传统特色产业产品资源比较丰富的大省,对涉及老传统特色产业产品的注册商标如何保护,不仅涉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解决此类商标权的保护问题,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历史因素和现实经营状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等角度,综合考量判断,从而作出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的朴素的公平正义期待、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
四、史某某诉王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胃病”专利)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前列腺”专利)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同时,王某某还是山西侯马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侯马霸王”)和山西侯马欣益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欣益”)控股股东。依据前述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
2008年3月5日,王某某和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山西欣益两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史某某。从2008年到2015年,王某某对前述两项专利权的签订、转让、变更、合同履行及再转让均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2015年王某某以史某某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时,《变更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签名、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将上述两项专利恢复至其名下。随后,史某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某某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但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判决王某某协助史某某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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