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商标第25类男女内衣、男女袜子、男女睡衣类别授权许可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唯品会、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使用,许可期限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费用30万元,品牌商誉保证金100万元。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品牌商誉保证金,支付商标使用费15万元,当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尚有15万元未支付。由于疫情等原因,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直至2020年4月份才在天猫开设“太子龙内衣旗舰店”。其于2020年9月起提出解除合同,多次在微信上与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协商退出网店事宜,但是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未予正面回应。此外,双方曾就商标的防伪标进行过清算,但存在分歧。
双方就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于2020年12月31日已经解除发生争议。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已正式解除,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其缴纳的品牌商誉保证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但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仅完成了36余万元,与合同预期目的相关甚远。究其原因,疫情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将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履行的僵局中解脱出来。综合考量本案合同履行、收益情况及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因素,考虑本案违约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案涉合同,由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品牌商誉保证金83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目的是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实现特许人、被特许人双赢的合同目的。
当合同履行中,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从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考量,在出现合同僵局时,往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及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有利于双方从合同僵局中及时解脱,适时再寻商业机会,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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