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涉卖淫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文件的解读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峰(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党建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陆建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杨华(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
原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25期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司法实践中发现,各地在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时,存在诸多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受理多个高级法院就此类案件的请示,在调研工作中也发现此类案件中的不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过《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但该解答所依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已经被现行刑法所吸纳,并且刑法与《决定》相比,在罪刑规定方面有较大变化,因此,《解答》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2013年,最高法院经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宣布废止了《解答》。因此,有必要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立项。承办部门刑事审判第四庭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广泛调研,征求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先后到江苏、四川、广东、河北、海南、浙江、广西等地,召开高院及部分中基层法院同志参加的调研座谈会。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对解释稿所涉及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进行了修改。此后,起草小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了修改,并多次与公安部治安局、部分省公安厅及部分地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座谈,对解释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持下与相关部委召开了协调会,就解释稿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最后决定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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