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话说“预审”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来源:肖飒lawyer
说到我国刑事诉讼阶段,了解一些刑事诉讼法的老友们,都会说出其中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可是要说到预审,就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了,今天咱们就聊聊“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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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预审
预审其实就是侦查阶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的时间点基本上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起算,也就是说被关押到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结束的时间点与侦查阶段结束的时间点一致,就是说预审结束了,也意味着侦查阶段的结束,案件会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即是审查起诉阶段。
对预审的官方定义是这样的:在我国,预审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依法讯问和查证,以使案件达到侦查终结的标准,并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起诉的侦查活动。预审是我国法定的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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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审制度的特色
我国现行的预审制度与两大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均不相同,两大法系国家的预审置于审判开始前,而我国的预审置于审查起诉前,两大法系国家的预审工作主体是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而我国预审工作主体则是侦查人员。
除了以上不同外,有关预审的程序、客体、目的及作用等方面都有着根本差异。
我国现行预审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下逐渐发展形成的。
我国现行预审制度发端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即《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该训令于1931年12月在江西瑞金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布,训令中确立了预审制度,规定由国家政治保卫局(我国公安机关的前身)负责侦查、逮捕和预审。在1934年4月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对上述规定再次予以确认。
在这两份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中,均将预审置于起诉程序之前,这种预审制度的设计奠定了我国预审程序隶属于侦查阶段的制度框架。新中国成立以后,革命根据地的预审制度被继承下来。
1954年公安部组织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制订了《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的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内容中承续了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预审制度体系。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用成文法的方式将预审确定为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同年公安部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发布了《预审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预审的受案范围等制度内容。至此,我国的预审制度格局业已形成并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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