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话说“预审”(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我国预审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基于当时的司法境遇和独特的司法发展轨迹,参考了两大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并对其彻底本土化改造之后的一项诉讼制度。
作为一种舶来的制度,可以说,相比两大法系国家而言,我国预审制度只有“预审”之名,而无“预审”之实。

原创|话说“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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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审制度的症结
老友们都晓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侦查阶段对于整个案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叫侦查中心主义,即侦查决定起诉,侦查决定审判。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而预审工作又是整个侦查阶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审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追清犯罪线索,查破积案隐案,审查完善证据,完备法律手续,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方可预审终结,可见,预审终结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侦查终结的标准,预审工作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举足轻重,预审工作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预审是使侦查阶段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心”的重要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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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预审制度的期望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可见我国预审设置在由侦查权控制的侦查阶段,而刑事诉讼架构中缺失置于审判程序前的具备司法审查职能的预审程序,这使在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出现断层,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顺畅运转,严重制约了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不利于诉讼中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平衡,不利于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利于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界应考虑重构我国预审制度,改变我国预审程序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司法现实,逐步取消侦查阶段的预审程序,最终在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间设立一个以独立的诉讼阶段形式存在的审前预审程序,该审前预审程序应以预审法官作为主体,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工作。
另外,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笔者设想:可以将现有的法院的立案庭改造为预审庭,配置专职的预审法官,主持并指挥对刑事案件的审查以及证据开示工作;审前预审程序执行司法令状主义,对包括涉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内的一切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达到以司法权抑制侦查权的目的。
PS:侯海东先生与飒姐为同一团队的伙伴,共同为金融科技创业者提供法律“金马甲”的坚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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