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合同法|签订合同并登记才能产生专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A公司已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A公司与刘某成立合法有效的专利转让合同关系,也可以证明涉案协议中的“健视加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就是涉案专利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刘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刘某履行涉案协议,将涉案专利权及其他相关技术转让至A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C公司与刘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1.C公司与刘某共同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家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2.公司设立后刘某承诺将其所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转至新公司。3.刘某提供视觉产品(智能眼镜)的研发、升级优化、售后服务、数据维护等。根据该协议,C公司与刘某成立了A公司,C公司持股51%,刘某持股49%,石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同签订后,刘某以研发升级智能眼镜需要资金、刘某是专利的发明人、B公司是专利权人为由,以B公司名义向C公司借款,借款条件是刘某和B公司将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C公司同意了刘某的要求,遂分24次向刘某提供了47万余元资金支持。2018年4月4日,A公司与刘某、B公司签订了涉案协议,以书面形式再次确定了双方的上述约定,包括:
关于新产品的相关权益;关于健视加产品专利权转让;权益分享;违约责任等,并约定了专利权的转让期限为涉案协议签署后10日内由刘某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但时至A公司起诉之日,刘某对协议约定事项置之不理,不予配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A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某未向原审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查明】
2017年3月18日,石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成立一家顶层控股公司,甲方占股51%,乙方占股49%。甲方参股企业:C公司、D公司,乙方参股企业:B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控股公司主要负责所控股企业的战略布局、重大经营策略、市场布局等重大决策。2.顶层控股企业拥有乙方所有研发成果、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益。3.顶层控股公司体系下新成立一家销售公司,甲方占股65%,乙方占股35%;该销售公司主要负责所有销售业务,全球市场布局,渠道建设,营销通路搭建、客户数据管理等。4.乙方将F公司35%股份转让给甲方,乙方占股65%。为便于统一布局,乙方承诺将B公司和E公司的股权并入到F公司,于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公司章程等相关工商手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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