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合同法|签订合同并登记才能产生专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6)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再次,从A公司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看,姓名为刘某的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共计11件,其中属于有效或者处于终止恢复期限内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就包括名称为“一种视觉功能优化训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62011××××.5,名称为“甲专利”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51019××××.1以及名称为“一种视觉功能优化训练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62011××××.0,故A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某转让的“健视加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即为涉案专利。最后,A公司提交上述11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姓名为刘某的专利权人分别涉及四个不同的专利权人地址,分别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镇××村委××村××号、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水电设备发电总厂、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路××号××工业园××号楼××。
而A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上记载的专利权人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路××号××工业园××号楼××,与刘某住址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并不一致,而仅凭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刘某与刘某系同一人。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系A公司、刘某双方在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健视加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故原审法院对于A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难以采纳,相关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被诉法律事实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A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应转让给A公司。
经审查,A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6日,其股东为石某、刘某,分别占股51%、49%。2018年4月4日,A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涉案协议,约定:一、关于新产品的相关权益。1.乙方承诺任何以健视加、诺亚方舟品牌为基础或类似产品以及未来新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专有技术;衍生技术及其相关的图纸;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无偿转让给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转让或许可使用。2.乙方承诺任何以健视加、诺亚方舟品牌为基础或者类似产品涉及的云端系统升级及新云端系统源代码,包括云端管理软件、控制程序、手机管理软件(安卓APP、苹果APP)、芯片及组合所形成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图纸、工艺流程、技术资料、使用权及衍生权益等无偿转让和归属A公司所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转让或许可使用…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