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法庭的律师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征服法庭的律师


马建红(法学博士)
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即达特茅斯诉讼案,该案的判决最终导致了美国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离,确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权,促进了院校间的竞争及整个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发展。
达特茅斯学院坐落在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小镇,是由埃利沙·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牧师于1769年创办的一所教会私立学院,也是美国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学院”之一。埃利沙去世后,学院校长由其子约翰·惠洛克接任,而在院董事会与小惠洛克之间,因在管理问题上的分歧而产生了冲突,董事会甚至以解除约翰的职务相威胁。小惠洛克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了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却通过州法令,欲将达特茅斯学院更名为达特茅斯大学,并试图将其归由州政府管辖,由此在校董事会与州立法机关之间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矛盾:即达特茅斯学院到底是所“私立”的还是“公立”的学校?最终,达特茅斯学院姓“私”还是姓“公”的问题走上了司法途径,交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来定夺。
丹尼尔·韦伯斯特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律师,他在一生中曾三次担任美国国务卿,并长期担任美国国会参议员。韦伯斯特于1797年考入达特茅斯学院,在学院学习期间,他勤奋好学,关注时政,且擅长公共演说,在学院辩论会上备受瞩目。毕业后,韦伯斯特获得律师资格,成为了一名律师。一般来说,一所学校都要通过列举校友的名字,来宣传自己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丹尼尔·韦伯斯特就是该院最杰出的校友之一。当此学院陷入更名与“改制”纷争之时,韦伯斯特挺身而出,竭力为母校申辩,并最终使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学院的判决,成功抵制了州立法机构改变学校性质的企图。
当然,为达特茅斯学院的成功辩护,也助推韦伯斯特成为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最著名的律师之一。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在《美国法律史》中提供的资料显示,1820年前后,通常一个律师的收入一年不到1000美元,而对于韦伯斯特来说,他在1825年后通常每年就能挣到10000美元;到1835年至1836年,他的收入则超过了21000美元。韦伯斯特无疑属于当时的成功人士,而在韦伯斯特与达特茅斯学院之间,很难说究竟谁成就了谁,也许是互相成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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