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是个什么官职,其职责主要是查案吗(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从提刑司的设置目的讲起了。提刑司设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提刑司是为了解决社会变革产生的社会司法问题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的重要变革时期,关于这一点学界业已达成共识,其中重要的表现即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据学者推算,宋代工商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78.6%,而唐代工商业税收在财政中的比重只有44.6%。
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将税收制度从租庸调改为两税法,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化,以至于土地买卖盛行、租佃制的普遍发展。
在唐宋以前,农民和地主的依附关系极强,世族豪强(地主阶级)对于依附自己的劳动者有婚姻决定权、限制迁徙等权力,在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独立的个人。
到宋代时,租佃制普及发展的重要变化之一在于削弱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了佃户的法律地位,让他们具备了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的是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尤其是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增加更为迅速。
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导致原先主管地方经济财政事务,兼管地方司法事务的转运司不堪重负,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察管理地方司法事务,提点刑狱司便应运而生。
因此,提刑司设立的最初目的确实是为了管理监察地方司法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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