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罪犯的儿子就不能用?(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如果一棍子打死,不给这些子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平等权利,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特别是老百姓深痛恶绝的贪官污吏,他们或者在公职上利用公权,或者杀人越货,可以说是罪大恶极。
对于这样的人,对他们的子女做一些限制,虽然于子女来说有违公平原则,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恰恰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说,对于是否取消犯罪对子女参与公职的限制,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有所区分。
对于一些因过失或者“情有可原”的犯罪,不应该牵及无辜,阻碍子女正常的社会上升通道。
而对于重罪之人,“情无可原”的人,确实应该对其子女在社会竞争中设置一定的阻力。一方面是对犯罪有一定的震慑规制作用,另一方面确保罪犯子女不能利用父母罪犯获得的有利条件对其他人形成相对优势,特别是贪官子女。
实际上,这一制度在运行中也是这么个情况。那些大的贪污犯、经济犯,在罪发之前,已经获得了大量的利益,他们的子女也因此在社会上获得了优于常人的位置和竞争优势。
此时,即使在参加公职方面对其子女设定限制,并不能起到限制的作用。
这些人的子女,如果已经是进入公职的,他们已经进门了,限制条件无用,至于他们的职位升迁,决定条件很多,也没有罪犯的公职子女不能升迁的规定。
如果没有进入公职,一般是经商,并且商业的条件优势已经形成,在子女名下的商业资产是干净的,父母的犯罪并不会对他们的生意造成特别大的影响,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他们比普通守法公民子女好的不是一点两点。
比如曾经的孙小果母亲,从监狱出来之后,公职没了,并不影响她和公职人员做生意,赚的盆满钵满。孙小果从监狱出来之后,可以送孙小果几百万的房子和商业。
所以说,这一制度对于那些已经通过犯罪达到社会顶层或者在社会顶层之后犯罪的人来说,几乎形同虚设,人家根本不在乎。
影响到的,实际上是社会底层的人。底层的人犯罪,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很多社会原因。比如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穷山恶水、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等。
社会底层的人,子女也是在社会底层,老子犯罪了,一棒子打死,子女也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竞争。对于平庸者,至少一代人,又得处于社会底层,对于天资优异者,要么铤而走险,要么润到国外,心中对社会的愤恨,难以消解,当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当然,本来就没有完美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存是废,也不是那么简单,更非一般人所理解的非黑即白。只不过,应该根据社会形势和具体情况,做出调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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