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后残忍杀害施暴者引法与情的争议,但以暴制暴真不可取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近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去年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争议。案件的经过是被告人王某在2019年6月被陈某强奸,遂产生伺机报复的想法。7月16日,王某将七、八粒具有较强安眠效果的“氯硝西泮”拌入水中让其服下后,用丝袜勒颈、持剪刀剪生殖器等手段,致陈某某当场死亡。最终王某由被害者变成害人者,被以故意杀人罪逮捕。
女子被强奸后残忍报复施暴者
此案一经公布,网络上争议一片,主要是关于这位女子是否应该受到惩罚,甚至是否应该从重处罚。认为应该免于这位女子惩罚的人认为,这位女子只是在自己被强奸之后做出的行为,根本原因还是陈某对其施暴在先,陈某只是咎由自取。考虑到这一层原因,应该对王某免除惩罚或者从轻处罚。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尽管是因为其受害在先,但属于以暴制暴,而且手段极其残忍。而且这位女子并不是在自己被施暴时反抗导致陈某死亡,而是之后有预谋的杀人,理应属于故意杀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且鉴于其手段残忍,理应从重惩罚,否则就是对以暴制暴的鼓励。
笔者是比较赞同后面这种说法的,王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惩罚,但有没有必要严惩,这个就未必了,毕竟王某案发后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而且的确事出有因。至于说以暴制暴,这个行为真的不可取,但是在整件案件中,舆论的最主要矛盾点还是在于法律和情理的冲突。
法律和情理有时候真的很矛盾
对于法律和情理的关系,历来也是争论不休的。有法不容情,同样也有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和情理,本就是两个很矛盾的情况,什么时候该容情,什么时候该无情,这个界限很难界定。也正因如此,很多案件也都因此导致了极大的争议,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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